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李睿宸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被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被 告 徐英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政佑律師
李主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59,8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59,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