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永承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雲婷
被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09,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