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玟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9,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