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李潔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明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萬6,8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8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付800元、第2期計付1,000元、第3期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原告請求之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22日(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萬557元(計算式:667,557+800+1,000+1,200=670,5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