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3號
原 告 A男 姓名住所詳卷
B女 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皇池溫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之0號、00號、00之0號
法定代理人 游騰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已繳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