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新
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律師
賴柏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3萬7,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