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王偉勳
被 告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28日合計為3,105,6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