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達駿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