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黃芷羚
許煒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