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鄧鈊讛(原名鄧羽辰)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郵務送達業遭查無此人退件,亦應補正,以供本院送達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