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張恒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鉅又、鈦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