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周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花亭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11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9,619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及違約金1,500元,合計為113萬5,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