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昌等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萬6505元(含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