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樂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皓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韋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5,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記載之原告係「樂餐國際有限公司」,如欲委任彭國豪為訴訟代理人,亦應以原告公司名義(並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彭皓崴)為委任人,是原告起訴狀所附授權委任狀並不合法,應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