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周雅惠
顏立玟
賴元生
蘇立安
朱志宏
張晉傑
黃采彤
被 告 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學海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呂同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復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