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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余德宏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