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許子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云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