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劉佑欣
白庭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975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