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邱珮綸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皇輝律師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林鈺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如卷附民事起訴狀所示,並聲明:確認被告對伊之信用卡債權新臺幣168萬0,100元不存在。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