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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原      告  朱月卿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前段亦有明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訴外人陳明裕之借款債權,未屆清償期,並請求被告不得執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裁定對其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迄未受理相關執行事件,故本件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之訴,依上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並未就擔保債權之不動產物權合併提起訴訟,是自無民事訴訟法第11條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