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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尹詩芩  
被      告  宇宙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佳宇  

被      告  陳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9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宇宙雲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劉佳宇、陳曉薇(下分稱宇宙雲公司、劉佳宇、陳曉薇,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宇宙雲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22日邀同劉佳宇、陳曉薇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及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書),向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3年6月12日起至116年6月12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目前為3.22%),如遲延繳付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伊於113年6月12日實際撥付100萬元予宇宙雲公司,然宇宙雲公司僅繳納借款本息至114年7月13日,尚有本金65萬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系爭授信書第14條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約定書、系爭授信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5頁),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期間
違約金
期間
計算方式
1
58萬5,107元
3.22%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逾6個月者,則按左列利息週年利率20%計算。
2
6萬5,011元
3.22%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