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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周育賢  
被      告  豆花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至37頁),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