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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告  林柏毅  
被      告  平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戴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乃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無從由所述事實及理由釐清特定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8月6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