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張華軒
黃照峯律師
上1 人
複 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秦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