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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張華軒  
            黃照峯律師
上1     人
複  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秦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