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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曾羽溱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陳明彥律師
複 代理人 歐芸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榮華、林昀萱、王令麟、葉國吏、郭淑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