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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黃晴筠  
            周永哲  
被      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天樞健
            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吳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依兩造所簽立之中長期授信合約書第23條載有「…乙方及丙方對甲方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