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瑋佑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傳玉
被 告 陳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禎祥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