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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瑋佑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傳玉  
被      告  陳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陳禎祥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