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苗華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50元(計算式:19,050元+4,500元=23,550元),原告僅繳納其中14,920元,尚應補繳8,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