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蘇俊傑
周世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鍾傳媚與被告臺北市圓山金城管理委員會、温卲宸(即億旺防水抓漏工程行)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2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各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各自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