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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李文輝  

            李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確認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
二、被告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如有意見補充,請於收受書狀後7 日內具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