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李文輝
李如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確認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
二、被告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如有意見補充,請於收受書狀後7 日內具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