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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曾麗玲  
被      告  晴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5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5年4月9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31頁),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1至47頁)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