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禾益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周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由原告居間仲介銷售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之一房屋與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原告已依約媒介買家即訴外人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以新臺幣4億9,000萬元買受系爭房地,並於同年8月17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被告拒不給付委託銷售實際成交價1%之服務報酬490萬元,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惟依上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委託銷售契約書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