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武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