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順鑫家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雅玲
被 告 李宇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地址有遺漏,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日15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