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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謝曉華
被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圜



被      告  魏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經公證之和解暨還款協議書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