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慧瓊
被 告 利碁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宗翰
被 告 李宗翰律師即吳明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當事人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於民國115年4月15日16時30分在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