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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紀柔安律師
被      告  林奕丞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00萬元及遲延利息,惟被告住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12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且業據被告陳明(見本院卷第64頁),經被告抗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00至101、156至157頁),原告已具狀表明同意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158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