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陳王月桂
陳良通
陳惟敬
陳惟煬
陳翠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張玄德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昌立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枝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參仟玖佰零柒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5/12),見本院卷第1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佰貳拾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原告尚應補繳參仟參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