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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益可芬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可芬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玳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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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益可芬股份有限公司 楊玳潭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190,150元
UA0973325
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