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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庸  

代  理  人  蕭仁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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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到期日)
1
群彩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藍紅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790元
AM7085033
114年7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