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洪春枝
代 理 人 洪榮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雋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