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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代  理  人  林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1
台灣捷太格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西田正明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83,972元
UI8754477
1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