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毓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鑫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