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珮玲即陳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