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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趙珮玲即陳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080NX1410986-1
100股
085NX2907834-5
166股
085NX3103160-7
136股
086NX3505691-5
177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