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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曹維光  

代  理  人  黃錦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