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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葉貞美即晶立行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到期日
1
恆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沈愛根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晶立行銷企業社葉貞美
52,500元
SD5974644
1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