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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期
 (民國)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114年9月30日
汐止區農會
177,030元
FA0256670
2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114年9月30日
汐止區農會
767,750元
FA0256669
3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114年9月30日
汐止區農會
59,760元
FA0256667
4
北大荒飲食有限公司 劉慶輝
114年9月30日
汐止區農會
157,740元
FA025666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