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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代  理  人  陳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民國)






恆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元
AH1337296
1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