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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張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