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